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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最新公约规则及修正案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国船员招聘网  发布时间:2008-6-12   阅读:8493
2006年7月1日生效 
1. SOLAS 公约2003 年修正案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2 条-定义 
增加了“船长”的定义,定义说明“船舶长度是指它的总长”。 
第22 条-驾驶室可视范围 
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船长45m以上改为55m 以上。 
第28 条-航行活动的记录 
在日报告方面增加了新的段落,修正案要求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 小时的 
船舶,应每天向公司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航线和航速、以及其它影响到船舶航行 
或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详细情况。修正案旨在解决船舶营运人向负责该航线上的有关方面提 
供有利信息的责任问题。 
2.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SOLAS 第III 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9 条 应急训练与演习 
修改了第19.3.3.3 条,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 
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 
第20 条 使用准备、维修保养和检查 
第20.3 条中增加了“ 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MSC/Circ.1093)进行”条款。第20.6 条 在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周的检查报告记入航海日志; 
明确检查项目具体要求;增加了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 
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 第20.7 条 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 
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第 
20.11 条 降落设备也要求按照I/7 或I/8 条的要求在年度检验(原为每5 年间隔期内)时进行彻底检 
查。 
第32 条 个人救生设备 
修改了第32.3 条,要求货船上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该条款对现有船具有追朔 
性。另外,对于除散货船以外,且永久航行于温暖水域的其他货船,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免除。 
200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于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的第一次SE 检验前,为船上每人 
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 
第IV 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新增第15.9 条 -说明卫星EPIRB 的试验和维护要求 
要求卫星EPIRB 的年度检测时期应与检验协调系统相协调,并区分客船和货船的做出不同的 
规定,即要求客船卫星EPIRB 以不超过客船安全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间隔进行测试,货船卫星 
EPIRB 以不超过货船无线电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间隔或无线电安全证书周年日的前后3 个月间隔进 
行测试。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第V 章 – 航行安全 
第33 条 遇险通信 :义务和程序 
新增第33.1-1 条:缔约国政府应协调合作,确保帮助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上船的船长免除最低程 
度继续偏离船舶原定航线的责任,前提是免除船长的这一责任不能使海上人命安全更加危险。负责 
对搜救区域进行援助的缔约国政府应考虑具体情况和本组织编写的指南,并负主要责任确保这种协 
调合作,以便使被救援的幸存者从救助船上岸,并转移至安全地带,为此,有关缔约国政府应尽可 
能合理安排这种有效上岸;新增第33.6 条:把海上遇险人员救上船的船长应在船舶能力和条件范 
围内,尽可能给予他们人道主义对待;新增第34-1 条 船长决定权。 
3.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第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 条 定义 
增加了散货船的定义为:“散货船系指第XII/1.1 所定义的散货船”。 
第18 条 客船和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2 替代为: 
“2 在客船和货船上,水密门应作水头分别高达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的水压试验。如因可能 
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各门作试验,可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各门作原型(prototype)压 
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门在 
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其是 
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位。” 
第45 条 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10 替代为: 
“10 替代为“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例如主要用来存放 
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贮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确信这些设备是: 
.1 操作所必需的; 
.2 不会点燃有关的混合气体的型式; 
.3 适合于有关处所使用;和 
.4 经证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尘、蒸汽或气体中安全使用。” 
新增11: 
“11 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处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 
本组织接受的标准。然而,对于这些标准不适用的处所,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可基 
于主管机关满意的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处所,以确保能保证相等的安全等级。” 
第III 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31 条 救生艇筏与求助艇 
新增1.8,要求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第IX/1.6 条定义的散货船应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 
艇。 
第V 章 航行安全 
第19 条 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2.5.1 替代为: 
“2.5.1 1 台陀螺罗经或其他装置,用于通过船载非磁性装置来确定和显示船舶航向,操舵员 
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读取。这些装置也应传送航向信息以输入到2.3.2,2.4 和2.5.5 提及的设备 
中;” 
第20 条 航行数据记录仪 
新增2–航行数据记录仪,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货船应设有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要求如下: 
“2 为了帮助海难调查,从事国际航行且受1.4 条规定约束的现有货船应按以下期限设有航 
行数据记录仪,它可以是一个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1 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20,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在2006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计划坞修日,但不晚于2009 年7 月1 日; 
.2 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3,0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0 总吨的货船,在 
2007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计划坞修日,但不晚于2010 年7 月1 日;和 
.3 如果货船在上述.1 和.2 所述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以内将永久退役,主管机关可对这些 
船舶免除.1 和.2 的要求。” 
第VII 章 危险货物的载运 
第10 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 
1 中删除了“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作强制性的要求”一句。因为IBC 规则已在 
SOLAS 公约和MARPOL 公约中都已成为强制要求。 
第XII 章 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第八 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22 . 
修正案全部修订了第XII 章。 
新的第XII/6.2 条要求“船长为150 m 及以上,2006 年7 月1 日及之后建造的散货船双舷侧处 
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的涂层应根据第II-1/3-2 条的要求,以及基于本组织拟制定的涂层性能标 
准。”修正案中采用脚注说明:在本组织通过“涂层性能标准”,对上述要求作适当修改成为强制 
要求之前,参照主管机关接收的标准。 
新的第XII/6.5 条要求“2006 年7 月1 日及之后建造的船长150m 以上装运密度为1000kg/m3 
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散货船,应: 
.1 货舱结构的布置应使所有预期的货物能使用标准的装/卸设备和程序装卸而不造成降低结构 
安全的损坏; 
.2 应确保舷侧和船体梁的其他结构之间有效地结构连续性;和 
.3 货物处所结构应能保证任一结构扶强构件的失效不能直接随后导致支持结构失效,从而可能 
导致整个加强板架的破坏。” 
备注:新的第Ⅻ章通过的同时,还以海安会决议MSC.168(79)通过了”单舷侧散货船舷侧结构强度 
衡定标准”,以海安会决议MSC.169(79)通过了”散货船舱口盖船员维护及检查标准”。这两个标准分 
别在新的SOLAS 第Ⅻ/14 条和第Ⅻ/7 .2 条中作为强制性要求。 
附录 证书 
在证书中补充检验的完成日期以及修改核能客船安全证书和核能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 
(格式 PNUC)、核能货船安全证书和核能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格式 CNUC)。 
4. SOLAS 1988 年议定书2004 年修正案 
对应新增的SOLAS 条款,修改了1988 议定书货船安全设备记录(Form E 和Form C)。分别在 
第2 部分中删除9,而10,10.1 和10.2 重新编号为9,9.1 和9.2。 
修正案将于2006 年7 月1 日生效与实施。 
5. SOLAS 公约1988 议定书2004 年修正案 
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 
6. 1979 年国际搜救公约(SAR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修正案涉及了第2、3、4 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海上获救人员处置而提出的,包括海上非法移 
民和偷渡人员的安置问题,明确了海上遇险人员的概念等,其中新增加的第3.1.6 提出“与其他搜 
救中心合作,为确定海上遇险人员登陆地点做出必要的安排”。新增3.1.9 条“缔约国要合作与协 
调,以确保海上遇险人员能够尽可能实现登陆的责任”。 
7. 载重线公约1988 议定书2004 年修正案 
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 
8. FPT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修改了附件1 耐火试验程序/第2 部分烟气毒性试验/2.6 分类衡准/2.6.2 毒性-在限制表中, 
“SO2 120ppm”后增加“(对地板敷料为200 ppm)”- 地板覆盖物二氧化硫气体成分限定值。 
并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 
9. 1994 HSC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 
10. 2000 HSC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2.2.1 的标题“完整稳性”改为“浮力空间”。在2.2.1.1 中以“在考虑⋯⋯”起始并以“⋯⋯ 
稳性要求所需的正复员力臂范围之内”结束的现有句子之后新增一句如下:“若浮力空间在破损后 
的平衡位置可能承受更大的液体压力,该空间的限界及相关开口和贯穿件应设计和建造为能防止液 
体在压力下通过。” 
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 
11. INF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 
12. ISM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 
13. STCW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修正案涉及A-I/2 第1、2、3 段,仅为文字性的调整。 
修正案将于2006 年7 月1 日 生效与实施。 
14. STCW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在证书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检验的完成日期。 
2007 年1 月1 日生效 
1. MARPOL 73/78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修正了MARPOL 73/78 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此次修正案对现附则I 全部重新进行了改写,修正案纳入了MARPOL 公约自1983 年生效以来 
经历的各次修改,包括经修正的,关于逐步采用双壳油轮(即逐步淘汰单壳油船)的13G(改版后 
成为附则I 第20 条)和13H(改版后成为附则I 第21 条),在各章节中,还对构造和设备的要求 
与操作要求分开,并明确规定适用于新船和现有船的要求。改版后附则I 更简洁和便于使用。 
改版后的附则I 增加了如下以前会议上批准的新的要求: 
􀂾 第1 条 – 阿曼区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被指定为附则I 下的特殊区域; 
􀂾 第22 条 - 泵舱的舱底保护: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5,000 载重吨以上的油船 
泵舱应设双层底舱或空间,双层底深度不得小于十五分之一船宽或2 米,取小者(但 
不得小于1 米); 
􀂾 第23 条 – 事故性溢油性能:适用于2010 年1 月1 日或以后交付的油船,当发生搁 
浅或碰撞时,除第22 条和第24 条的要求外,还要求船舶在结构上提供足够的保护; 
􀂾 第37 条 – 船上应急油污计划: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能快速得到计算机化的、 
岸基的破损稳性和残余结构强度计算程序。 
2. MARPOL 73/78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全面修正了附则II –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规则。新的附则II 采用了对有毒液体物质的 
新的四类分类系统。 
新的分类系统如下: 
􀂾 X 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 
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 
􀂾 Y 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 
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对舒适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排入海 
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质量加以限制。 
􀂾 Z 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对海洋资源或人 
类健康造成较小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质量加以限制。 
􀂾 其它的物质:应评估作为《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 章污染类栏中所示的物质os 并含 
发现这些物质并不属于X 类,Y 类或 Z 类(其他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 
排入海中,似乎不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或不会对舒适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 
造成损害,因此,排放含有其他物质的舱底污水、压载水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 
要求的约束。 
全面修正后的附则II 还包含大量其它的重大变化。对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经 
排放压载以后的舱内或有关管系内的残留物的最大允许残留量,对X、Y 和Z 类物质均为75L,而 
原来最大值分别为100L 或300L。 
3.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第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45 条 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新增11: 
“11 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处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 
本组织接受的标准。然而,对于这些标准不适用的处所,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可基 
于主管机关满意的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处所,以确保能保证相等的安全等级。” 
第VII 章 危险货物的载运 
第10 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 
1 中删除了“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作强制性的要求”一句。因为IBC 规则已在 
SOLAS 公约和MARPOL 公约中都已成为强制要求。 
4. IBC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修正后的IBC 规则反映了经修正的MARPOL 公约附则II。 
经修正的IBC 规则,在第17 章和第18 章下,包括了575 种产品,这些产品都已根据经修正的 
污染分类和船船类型标准,重新进行了评估。 
其它187 种产品从第17 章或第18 章中删除,原因是因为缺乏数据,不能重新评估它们的污染 
类别和船舶类型。 
5. IBC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通过了IBC 规则2004 修正案。 
6. IGC 规则2004 年修正案 
在第10 章电气设备10.1.4 后增加“电气设备,电缆和配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处所,除非其符合 
不低于组织接受的标准。然而,对于这些标准未涉及的处所,不遵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配线 
可基于使主管机关满意的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处所以确保达到等同的安全等级”。 
1. SOLAS 公约2002 年12 月修正案 
第XII 章 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第13 条 泵系的有效性 
本条适用于无论何时建造的散货船,对于新造散货船,用于排放和泵吸位于防撞舱壁前方的压 
载舱的压载水和任何部位延伸至首货舱前面的干舱中的舱底水的设备,应能从一个可进入的封闭处 
所内将其运行,该密闭处所应能从驾驶室或主机控制站进入而无需穿过防撞舱壁,作为第II-1/11.4 
条规定的阀的控制的替代措施,可接受通过遥控启动阀门操作的装置,只要此类阀门控制器的位置 
符合本条的规定。 
对于2004 年7 月1 日前建造的散货船,应在不迟于2004 年7 月1 日后船舶进行第一次中间检 
验或换新检验时, 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7 年7 月1 日符合本条要求。 
2.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第V 章 航行安全 
第20 条 航行数据记录仪 
新增2–航行数据记录仪,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货船应设有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要求如下: 
“2 为了帮助海难调查,从事国际航行且受1.4 条规定约束的现有货船应按以下期限设有航行 
数据记录仪,它可以是一个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20,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在2006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计划坞修日,但不晚于2009 年7 月1 日; 
.2 对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3,0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0 总吨的货船,在 
2007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计划坞修日,但不晚于2010 年7 月1 日;和 
.3 如果货船在上述.1 和.2 所述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以内将永久退役,主管机关可对这些 
船舶免除.1 和.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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