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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国船员招聘网  发布时间:2008-6-10   阅读:4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1998]39号  1998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属各港务监督(局),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
    《船员考试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业经交通部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员考试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船员考试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各类船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船员考试的保密工作,根据交通部保密委员会交保委[1998]5号文件“关于印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务监督开展的各类船员考试,包括各项船员培训的考试和各级适任证书的考试,并适用于与船员考试的命题、组卷、审卷、印卷、装订、分卷、运输、阅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港务监督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船员考试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命题、组卷、审卷、印卷、装订、分卷、运输、阅卷的工作计划、方案、人员及其分工;
    (二)有关命题、组卷的手稿、审校稿:
    (三)存储有尚未正式公布或出版的试题或试卷及评分标准等的硬、软盘,磁盘,光盘,磁带,纸张等载体;
    (四)存储有考试计划并己备妥和明确的试卷的硬、软盘,磁盘,光盘,磁带,纸张等载体;
       (五)启用前的试卷,试卷的清样,原版,印多或印废的试卷以及标准(参考)答案;
       (六)在运抵评卷入闱地前,待评的答题卡或有答题内容的试卷、答题纸;
    (七)未公布的考试成绩。
    第五条  密级的适用分类如下:
    (一)机密级:
    1、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中,存储有考试计划并已备妥和明确的试卷的硬、软盘,磁盘,光盘,磁带,纸张等载体;
    2、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中,启用前的试卷,试卷的清样,原版,备用卷,印多或印废的试卷,标准(参考)答案。
    (二)秘密级:
    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和第(六)、(七)项列明的事项和物品;
    2、区域或当地组织的适任证书考试中,存储有考试计划并己备妥和明确的试卷的硬、软盘,磁盘,光盘,磁带,纸张等载体:未启用的试卷,并包括试卷的清样,原版,印多或印废的试卷以及标准(参考)答案;
    3、各项船员培训所涉及的考试中,录制或储存已列入考试计划并已备妥和明确的试卷的计算机、录音机、磁盘、光盘、磁带及其他介质:未启用的试卷,试卷的清样,原版,印多或印废的试卷以及标准(参考)答案:
    4、在当场考试结束前,己启用的试卷;
    5、在运抵评卷入闱地前,待评的答题卡和有答题内容的试卷、答题纸等。
第六条    第六条  命题、组卷
(一)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命题、组卷和印卷的保密工作,由实际承担此项任务的港务监督或有关专业机构负责。港务监督和有关专业机构应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切实的保密要求和措施,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二)命题、组卷工作会议及印卷工作应选择在合适、安全的场所进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配备相应的保密器材。
    (三)港务监督和有关专业机构应对入闱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宣讲保密制度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监督保密措施的执行。
    (四)命题、组卷用纸和资料由会务组提供。任何与试卷有关的手稿、审校稿、试卷清样、磁盘、录音带及带入工作区的资料等,登记造册,在组卷工作结束前由专人按“造册”清点回收,并由会务组负责统一处理;不得私自留存或带走。
    (五)入闱期间,除会务组外,其他房间一律切断对外的电话联系:入闱同志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入闱,也不得利用任何通信手段与外界联系。
    (六)入闱期间禁止会客。
    (七)计算机及磁盘、光盘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专业组使用会议统一安排的、独立的计算机和磁盘、光盘。
    2、磁盘、光盘应统一编号,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保管人员应每天定时收回磁盘、光盘,装入保密容器集中管理。
    3、磁盘、光盘只能在组卷工作室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工作室,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磁盘、光盘。
    4、组卷工作完成后,应由专人将试卷清样复制到统一编号的专用磁盘上,密封后由专人装入保密容器集中保管。计算机内有关试题、试卷的内容一律删除,其他软盘应全部重新格式化。
    第七条  试卷的印制
    (一)印卷应选择正规印刷厂印制,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印卷过程中,应始终有不少于2人专门负责监印。
    (三)所印试卷应有适当的防伪标识。
    (四)各类印卷的总数应严格控制,并指定专人进行清点和登记造册,原版和印多或印废的试卷应全部收回和两人在场销毁。
    (五)印卷工作结束,所印试卷应置于安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并适时安排分发。
    (六)试卷在装箱前,应作安全保密包装、标识,并贴密封条。
    第八条  试卷的分发、运输和保管
    (一)全国统考试卷实行二次分发,即在印卷地统一分发给各考区和由考区统一分发给各考点。其他考试试卷实行一次分发,试卷印制完成后,由牵头或主持考试的港务监督一次性分发到位。
    (二)分卷工作应在安全的场所进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并由牵头或主持考试的港务监督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分卷工作。
    (三)分卷工作场所内,禁止使用任何通信工具和复制器材。
    (四)末次分卷时,应按各科目、考场应考人数和日期一次分配到位,并清点造册。统考试卷不得在考点再次分卷。
 (五)试卷由印卷地到考区、由考区到考点以及由考点到考场的运输,均应处于安全包装和密封状态并装入密码箱,由牵头或主持考试的港务监督指派不少于2人专门负责押运。
    (六)试卷应装入保密柜或密码箱并置于符合保密要求的安全、封闭场所。存放试卷的场所应至少配置双套门锁,由指定的2人分别保管钥匙。不得将试卷存放于港务监督不可控制的地点。
    (七)试卷的存放与管理,应由港务监督指定专人负责。
    (八)试卷解密前,港务监督和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试卷的工作环节和人员。
    第九条  试卷的领取、拆封
    (一)各考场领取试卷,应作登记和签收,领卷现场应至少有三人在场,督察应在场检查:试卷保管人在每次领卷后应作清点和记录。
    (二)监考人员拆封试卷前,应检查试卷的包装和密封条是否良好,封条上的骑缝章有无易位。如发现问题或疑问,应及时报告总监、督察或主考官。
    (三)如发现有错卷、缺页或份数不足,监考人员应及时报告,由主考和总监共同研究对策和补救措施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
    (四)增印试卷必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并由督察监督印卷。印卷现场不得少于3人。增印份数或页数应严格控制,并由专人清点、登记。增印的试卷由督察或港务监督指定的专人签收后送往相应的考场。
    (五)启用后的试卷(包括备用卷或多余的试卷),在当场考试结束前,不得向除考生、监考、主考、总监和督察以外的任何人员提供或查阅。
    第十条  待评试卷、答题卡的管理
    (一)待评试卷、答题卡应由各考场监考人员装袋、密封并签字登记后,交港务监督指定的专人核验保管。存放待评试卷、答题卡的处所的要求,应与本办法第八条(六)项相同。
    (二)全国或区域统考的待评试卷、答题卡,应由考区办公室或牵头港务监督统一运至阅卷入闱地。待评试卷在各运送过程中均应装入密码箱。
    第十一条  阅卷入闱期间,阅卷进展情况和成绩均属保密事项,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考试成绩在港务监督宣布之前,不对外提供查阅或询问。
    第十二条  命题、组卷或阅卷人员在入闱期间应遵守保密和考勤制度,不得擅自外出。
    原则上不允许推迟入闱和提前出闱,确有特殊情况,应向港务监督的主管部门申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提前出闱的,以违反保密纪律和旷工论处;经批准提前出闱的,应按保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入闱场所。
    第十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或发现泄密迹象,各考试发证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对泄密事件和有关人员,港务监督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作出严肃处理,并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构成刑事案件或犯罪的,港务监督和有关单位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启用前的试卷、待评试卷及答题卡的押运人员,可按规定乘坐民航班机和列车软卧。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业经交通部保密委员会同意,于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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