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无业人员在一家大酒店租用两个房间作为办公室,使用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媒体上做广告,以招收船员为名,骗取11名前来应聘人员的钱财共11136元,案发后,有两人落网,另一人潜逃。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1136元发还受害人韩某、高某等11人。随案移送犯罪工具公章一枚、营业执照一个、牌匾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移送赃物黑色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宿某。
据了解,无业人员刘某与毛某预谋诈骗后,刘某使用毛某提供的资金及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在本市普集路一家大酒店租用两个房间作为办公室,并在媒体上做广告,以招收船员为名,骗取前来应聘人员的钱财。期间,刘某纠集其舅子陈某一起入伙。自2007年10月至11月28日,刘某、陈某先后骗取前来应聘的韩某、高某等11人的违约金、培训费共计人民币11136元。同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被刑事拘留。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仍在潜逃。
今年5月21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刘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二是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三是其系初犯,愿意积极退赔。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招聘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