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
各地海事局
审批流程
受理 -->初审 -->复审 -->审批 -->制证 -->归档
法律法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具备条件
(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下载: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下载